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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静案”中的媒体作为及舆论监督 发布时间:2005-7-18 13:24:07 阅读:727次 作者:朱寅年 |
“黄静案”中的媒体作为及舆论监督 作者: 朱寅年 | 【内容提要】“黄静案”作为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却逐步升级为新闻热点大案,这其中有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作为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为维护公民权利而面临着污点司法、泛政治化等因素的影响,这对媒体坚持正义以及拓宽媒体监督空间提出了新的课题。 应该说,这本是普通的关乎人命的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几乎每天在中国的土地上都在衍生着。然而,一系列的反常情况令这起案件蒙上了许多神秘而发启民怨的色彩。至今牵引着许多人的神经,追逐事件背后的真相。 这个本来简单的案件变得越来越引人关注,是因为案件本身在发展变化中不断参杂进了许多方面的问题,甚至触及到了某些体制方面的难题。这使得此案与之前发生的曾引起巨大震动的“孙志刚案”一起,成为公民集体维权的典型。 在这里,作为较早面向全国报道黄静案的记者,我想就此案探讨的问题是恶性疑案中媒体的作为,以及舆论监督权利和报道空间应该如何维护的问题。 公民权利受损质疑与媒体正义 在网上,利用百度网( 然而, 即使这样,当地媒体的声音也迅速戛然而止。黄静的母亲黄淑华说,湖南的媒体突然不再报道这个案件了。她从当地媒体记者口里得知,媒体是被打了招呼不许报道此案的。所以,一家电视台的记者在做完采访后也悄声匿迹了。 使死者黄静的母亲黄淑华感到不平的是,案件中有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产生: 疑点1:裸身遍体是伤,湘潭市公安局却排除他杀他可能? 疑点2:案发时,其男友留宿并有含精液的纸巾遗留于现场。 疑点3:黄静内衣内裤交给警方后为何丢失? 疑点4:能证明黄静生前身体是否健康的体检表离奇失踪…… 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警方的合理解释,那么死者家属理应有质疑的权利。而警方草草结案为自杀身亡,很显然,家属认为自己的权利受损了,他们所能做的,也就是向司法机关质疑了。 司法机关简单结案,媒体失声,家属喊冤,这使得该案与其他一般上访案件有着同样的发展。 于是,死者的母亲黄淑华在网上痛哭失声,她在一个题为《女儿,黄静女儿,你听见了吗,妈妈声嘶力竭,在为你鸣冤叫屈!》 的帖子上写到:“ 但是,“孙志刚案”的后期,政府对网络舆论的收紧,特别是sars风波后期的舆论状况,使得象黄静案这样的伸冤言论很难在网络论坛上得以容忍存留。黄淑华的许多呼吁帖子纷纷被删。 作为记者,笔者也是在网上看到这些帖子后,开始关注此案的。当笔者联系上黄淑华时,她的迫不及待的声音很容易让人感到她对媒体呼吁的渴望。 最令人怀疑公民权利有受公权力损害的现象是法医鉴定结论的一变再变: 第一次鉴定: 第二次鉴定: 第三次鉴定: 第四次鉴定: 第五次鉴定: 死者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受到的一系列不公平的待遇,无限扩大了网络和媒体的质疑强度。《南方都市报》在报道中转引相关人士的话说:“如果没有网络,黄静的案子肯定是另一个样子。”“网民们不仅给黄静的家属以精神上的支持,还提供了更实际、有效的帮助。网络越来越深地介入日常生活中,这一点意义重大。”“更多的团体、个人通过网络加入到社会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最终的决策将更加公正”……① 当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公权力践踏时,往往他会首先想到向司法机关求助,求助不得或受到不公对待后,他会求助于地方政府,走传统社会下找“包青天”寻求维护权利的老路,当此路不通,他会有两个选择:要么到中央政府上访,要么找媒体呼吁扩大影响,引起政府重视,或者二者同时进行以保证解决问题。事实上,黄静的家属已经把这些渠道通通走了几遍。 然而,越来越多是权益受害者已经意识到,很多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采取的一些做法是迫不得已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损伤了媒体的公信力。这里主要的就是媒体采取的“远攻近交”的新闻监督策略,这虽然是政治语境下不得已采取的迂回式的舆论监督,媒体的意图是通过各地媒体的交错式监督达到全面监督的策略,使得社会公众得到作为社会公器的道义帮助。 但是,这种目前新闻环境下不得已采取的方式的弊端是权利受损害的公民不能及时得到救助。而公众最终只有诉求于网络公共平台。因此,湖南省政协委员龚英甫认为,“黄静案”,一个小小的刑事案件却引发一场全国性的大讨论,在全国受公众、学者、决策层等的广泛关注,网络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国对外开放20多年,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发展。但是,社会的发展,总会出现某些不公正与不合理,网络起到了一个“消防水桶”的作用,它凸现了民众的话语权,表现在公众知情权的更加畅通和不同意见更加顺畅的表达,从而缓解某些矛盾。② “远攻近交”的新闻监督策略使得我们的媒体人被迫扮演着双重人格的角色。在媒体所在地只能做熟视无睹冷漠无情的盲聋哑残疾媒体,而只有在远方争当着明察秋毫铁面无私的英雄和智者。譬如《南方周末》很长时间来被人称为是“北方周末”,这对于该报的有志记者来说也是颇为无奈的。 其实,对于新闻媒体的时常号召力来说,大多数地区性媒体最应该关注的就是本地的新闻,特别是那种重大的新闻事件。因为本地读者最关心的莫过于身边的事情。而媒体为了与地方政府相安无事而放弃了本地关怀,只能做一些所谓“帮忙不添乱”的报喜不报忧式的报道。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一些中央级媒体及其下属媒体应该有舆论监督的空间的。但也并不令人乐观。比如,据说某著名舆论监督电视栏目就曾与当地政府有过在当地不进行舆论监督的协议。事实上,在该栏目上极少看到有对当地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 但“远攻近交”的策略也遇到了天敌。最近,据说有关部门提出了禁止媒体进行跨地区舆论监督。这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来说,将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未完,继续见评论) #日志日期: 评论人:北京村夫 评论日期:2005-6-26 16:46 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 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对于媒体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笔者综合资料分析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认为,媒体作为天下公器,理应反映弱势群体的呼声,监督政府和司法行为,否则媒体失去了存在的合理理由。 第二种认为,媒体不应该越俎代庖,以至影响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审判的走向,从而影响社会公平。 第三种看法则是折中的。正如笔者曾采访过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 而在黄静案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对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看法迥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双方律师都认为社会舆论对黄静案产生重大影响,但所持态度截然相反。姜俊武的两名辩护人在辩护词最后一段写到:“众所周知,本案受到了舆论尤其是互联网的极大影响,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而黄静父母的两位代理人则感谢网民、媒体对黄静案的关注及付出的努力,“现在,包括我们律师在内的,关注此案的所有人已经尽了98%的努力,最终的司法公正要由法院来做出了。”④ 在媒体上,作为原告的黄静家属被普遍认为是弱势的一方。因此,网民把司法机关弄清黄静案的真相作为救助黄静家属的法律正义诉求。而将被告方的一些做法当作是阻碍弄清真相的障碍。 而司法机关往往将媒体推到阻碍司法审判的地位。然而,正如媒体所说,“黄静案”的“棘手”之处可能并不在于或并不主要在于它广泛而深远的网络影响,而更在于此案触及到了中国司法制度中的若干敏感区域。法官将不得不直面以往的个案中被有意忽略的诸多疑难问题,于汹涌的网络民意之外,这场“司法裁判大考”至少还包括了司法鉴定之惑,专家意见书之疑,程序正义之坚守。⑤ 笔者在最初采访该案当事人时,更多地听到了原告方的话语,而对被告方的采访异常艰难。通常的司法案件中双方各自大倒苦水的现象在这里成了一边倒。虽然在媒体的压力下,被告方被迫接受了一些采访,但最初的回避做法给笔者的印象是,被告方的姿态似乎是某种“理亏情节”的表征。后来,被告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最初没有接受媒体采访是因为媒体将被告方妖魔化了。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当案件成为媒体焦点时,原告方将自己的观点阐述的淋漓尽致,为什么被告方连为自己辩解都不愿意呢?当媒体面临信息不对称时,公众产生一定的猜测也是难以避免的社会心理习惯。当然,我们承认,被告方有权采取缄默,但公众舆论也有权利适当预测分析,而采取缄默的一方势必将承受沉默带来的舆论代价。这也正如经济领域中的品牌产品被质疑后采取长时间的缄默,势必要承受舆论为之所带来品牌损失代价。这里,在面临危机和质疑情况下应该采取合适态度犹为重要。 因此,在案件没有得到推进时,舆论报道往往被人认为有媒体审判之嫌。笔者无意为自己所做的报道辩驳,但从最初案发现场的疑点及案发后的一些反常现象,媒体记者有必要将相关信息公布给公众(包括采访受阻情况),使其做充分的判断。 新闻媒体是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个人与社会、个人与社会组织、个人与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公共工具。怎样克服这种信息不对称呢?就是让作为社会约束机制之一的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让新闻信息自由流通,增加社会透明度,市场透明度,减轻信息不对称。电视新闻频道在其中的作用尤其重大。⑥ 媒体追问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只是弥补相关司法机关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所造成的不对称的信息空间。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健康社会下,媒体的报道总体上会被约束在正常的轨道上。在中国,媒体的维护公众权益强势形成历史还是很短暂的。因此,在司法案件中,媒体的介入在中立的前提下,最大的难题是信息的充分表达。媒体与司法审判并不是天生的敌人,而应该是司法审判的天然监督者。正如黄静案案发后的法医鉴定,在失去监督的前提下,致使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步步升级。 正如媒体评论所说的那样,在现实中法官独立依法判案的最大干扰因素不是公众舆论,而是来自上级法院或其他公权机关的权力;无论黄静案还是其他旷日持久的诉讼案件,我们时常看到来历不明的权力决定着司法机关的一举一动,使法官不得不承担沉重的压力。对审判活动实施舆论监督,意味着那些干扰司法独立的公共权力遭受了公民权利的抵抗,意味着那些为捍卫法律尊严而战的法官们获得了有力支持(至少为他们分担了些许压力),这有助于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⑦ 当然,在黄静案中有些法律问题目前还有一些争议,甚至通过此案的影响得到了一些改进,比如,司法鉴定问题的鉴定机构设置等在前不久就得以改变。再比如学者艾晓明提出的关于“约会强奸”危害妇女权利的问题,也得到广泛的关注。一直为黄静案而奔走的学者艾晓明在谈到此案与媒体的关系时说:“我们是希望实际地推动社会公正,实际地把公正落实到个案中,实际地推动司法实践有一些改革……像黄静这样一个案子,如果处理不好,可能成为非常恶劣的范例,其他的类似事件可以比照这个范例来处理。这当然是我们不希望树立的范例。我们希望媒体介入实际地影响司法实践,使事情向司法公正的方向发展。”⑧ 而艾晓明也认为,在中国,真实地揭露矛盾和问题的报纸才受欢迎,因为这样的报纸跟老百姓的生活相关。因为民众认为,通过媒体,如果人家的生活可以改变,他就会觉得自己的生活有希望,自己的生活也可以得到改变。这就是相关的。否则,报纸是不值得老百姓花时间花钱去看它的。 但同时,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媒体的作用是被夸大了的。承担着已经超出其应该承担的责任。笔者更赞同法学学者王锡锌博士的看法:“各个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在社会中面对政府机关的时候都可以说是相对的弱势,一个老板也可以说是弱势的。因此各个行业、各个利益集体可以成立非政府的利益组织和团体,以利于保障自己的权利。这将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种有效的社会手段。另外还有一种在西方比较普遍的、在我们国家才刚刚开始的法律援助活动。社会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援助为他们的利益奔走呼号。”也许这样,媒体才真正回归到它本来的轨道。 评论人:北京村夫 评论日期:2005-6-26 16:47 污点司法、泛政治化与媒体监督空间 在网上,无论是为死者鸣冤呼号的,还是为被告方辩理叫屈的,黄静案的波动带给网友们的叙述语调是激动的亢奋的。在这里,笔者也不得不以抒情的笔调来来谈一些问题。 黄静的姐姐曾给笔者发来一封邮件,上面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妹妹的冤情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我就一天不会放弃!我也知道这可能将会有一条很艰难的路要走。但是我要让罪犯、让执法者知道——我们普通公民的生命权是不容侵犯的!谁侵犯了,就应该付出他应该有的代价,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看了这段话,笔者就常想,究竟是我们社会的哪个方面出了问题,为什么已经昭然于天下的生命悲剧依然在痛着我们的心? 笔者想感性地从司法方面先谈谈。当初,为什么一个活生生的生命非正常地死亡后,基层警方却那样草率地了事?是责任心出问题了吗?当家属提出异议后,为什么我们的法医几次尸检的结果竟然差别如此之大?为什么家属找到各级警方,他们的作为给人的印象是那么的不正大光明?是我们的一些部门责任感和生命意识淡薄了,还是他们真得受到了强势背景的干涉。 总总迹象和证据似乎透露给我们的是,公众不愿意看到的一些恶性倾向像一只大手笼罩在整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更愿意认为这个案件不仅是一桩个人悲剧,至少还应是我们的司法悲剧。笔者将此称为“污点司法”。 污点司法的可怕在于它具有严重的掩盖性,从而违背司法精神,失去公正性。当基层警方的意志左右了法医的判断,就为污点司法完成了第一重掩盖。当受害者家属付出更大的成本试图洗清真相的时候,更高层的警方为了维护本系统或本地区的利益和荣誉,他们在权衡的过程中往往采取另一种选择,就是牺牲个体的利益,这个个体经常是受害一方。这样他们就为污点司法完成了第二重掩盖。于是,当公民申诉时公民权利损失已经成为一种很难改变的趋势。在法庭上,这种污点司法已经成为复杂的乱局,给公民维权造成了极大的难度。往往有些受害公民就此不得不罢手放弃。于是,公民的法律权利被抛弃,成为污点司法的不可避免的牺牲品。在我们的上访大军中很多难解的冤屈是这样被造成的。 在现实中,我们常常要问,一个孤立的个人申诉为什么要走尽所有的程序,甚至是重复了许多次的程序,也得不到解决,最终只有期盼高层“包公”的关注才有得到解决的希望。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是这种污点司法层层掩盖性在作怪。这种类似“官官相互”的体制性顽疾助长了司法者避重就轻保全利益的观念,令许多受害者不堪艰辛而退却,忍气吞声地将一口怨气深深地压进肚里,重重地压在心头。 这种种不满情绪的积累将成为我们的社会深重的危机。如果我们不能痛下决心地加以进行制度改革去疏导,我们将无休止地面临着人道主义拷问,也将面临着司法合法性的巨大危机。 在黄静案中,一些案件外和不和谐声音也显露出来。从最初的京城中央级媒体被打招呼慎重报道此案,到已经报道此案的记者被公安机关询问,再到为之呼吁的维权人士所建网站被封等,我们听到的话有很多,但集中起来就是不要将此案发展成为第二个孙志刚案,引起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高涨。当笔者做完黄静案的报道后,准备继续进行深入报道,但有关部门的“劝导”和训诫,从而阻止了笔者继续探求真相的脚步,留下了很多作为记者的遗憾。 此案被告方姜家在接受采访时就公开认为,在此案中有人是别有用心地的,是破坏社会稳定的,而且姜父一自己的人格和党性为儿子担保。在网上,一位网名“看不过眼了”的湘潭网友在《黄静案内幕大揭密!》的文章中这样说:“我作为一个湘潭人,实在无法忍受网上对我家乡的丑化和贬低。搞得我现在和人聊天,一说我是湘潭的,网友就说,你们湘潭黑啊。我无论怎么解释人家也不信!我倒是说啊,再升高点层次,就到了影响湘潭城市形象和招商环境的地步了!所以我建议湘潭市政府要引起注意,要处理一批散布虚假言论的人!要提防一批别有用心,想利用这件事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的人!” 这位网友接着更是“上纲上线”地说:“我认为必须提防现在已经有人在利用黄静事件兴风作浪,甚至帮助或者代替黄家属对整个事情进行策划。而其目的,很有可能是针对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社会制度!国际反华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往往捏造谣言,小题大做,黄静事件有可能被其利用。因为只有抹黑公安机关、使作为国家武装性质司法行政力量和“枪杆子、刀把子”的公安机关声名扫地,才能达到其诋毁我共产党政权、“共产党不讲人权”的目的。”但也有网友针锋相对地说:“谁损害中国公民的人权谁就是最大的反华主义者。” 虽然说持“上纲上线”观点的人是少数的,但这种泛政治化论调和地方主义意识对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阻力是很大的。以堂而皇之的政治攻击达到掩盖事实阻止调查的目的,使一些媒体的负责人望而却步,向一些势力妥协。 做记者的风险是调查记者充分估计到的,但轻易被上升到意识形态高度上批判的暗礁时时在记者面前潜伏,这是我们应该给予充分关注的问题,它制约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力度和信心。 传媒研究学者展江认为:“对于新闻舆论监督,有利的是被监督对象所在的那个社会,因此无论它是本地的、跨地区的、还是跨国的,越来越开放的中国领导人、媒体和公众应当有气度接受和欢迎这种对我们改革和发展成本最低的兴利除弊之举。”⑨ 媒体监督空间的扩大是贴近群众、影响和推进社会发展的有益力量。当我们学会怎样面对媒体的时候,也许就是我们学会怎样面对社会问题的时候了。 注: ①《南方都市报》 ②红网《网民意见带进“两会”“黄静案”凸现民众话语权》 (2004年12月,现该网站已删掉此报道) ③《现代教育报》 ④《新京报》 ⑤《中国经济时报》 ⑥《中国电视新闻频道的现状分析和影响前瞻邓瑜》,作者邓瑜、吕正标 ⑦《中国青年报》 ⑧ ⑨2003年6月《南风窗》的报道《当SARS碰撞中国传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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